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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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关键字:劳动合同

      学校价格:¥2800 网上优惠价:¥2800 关注度:1004人
      总课时:预约咨询 开班日期:2017 上课时段:2017  
      授课学校:广州劳律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上课地点:天河五山路
      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本文由劳动法钟永棣老师原创)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及相关民法理论,劳动者因错过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过失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原则上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因一般过失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则存在一定的争议。
      劳动者需承担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专业人士提出,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多不超过月工资总额的20%。
      第十六条原文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低工资标准,则按*低工资标准支付。”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但如果*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方式来冲抵损失时,每月扣除的部分是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的;其立法目的应该是既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或生活不会受到明显的影响。用心感受第十六条整个条款,不难看出,对于劳动者应当承担的损失,如果扣除本月工资的20%后仍存在差额的,用人单位是可以在其日后每月工资中继续扣除20%的,直至冲抵完毕
      另外,国内大部分省份都出台了地方的工资支付文件,我们认为,就此损失赔偿问题,是适用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是适用地方文件,可参考以下法理:①地方文件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应优先适用地方文件,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②地方文件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且后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出台的亦应优先适用地方文件,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③如地方文件属于效力低于政府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的应优先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④如地方文件就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的应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⑤根据上述法理仍无法判断的可适用对劳动者更为有利的规定。
      至于劳动者应当承担多少比例的损失,司法实践中确实没有统一的标准;通常情况下,仲裁或法院将根据劳资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综合判断与自由裁量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中事先明确“劳动者(乙方)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甲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附:某法院判决书(摘录)
      本院认为:双方对小便斗因原告车祸遭受损害这一事实没有异议。对是否应当赔偿以及赔偿的金额存在异议。
      原告(即劳动者)虽在《离职交接表》上签名确认事项,但该表并未载明确认事项包括对原告明确表示同意被告(即单位)作出的由原告赔偿货物损毁的内容。并且,原告签名时双方并未有明确注明损毁货物的价值。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从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中获得利润,更应承担经营风险。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因此,劳动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虽非故意为之,但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失。鉴于被告已对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作出罚款200元并已实际支付完毕的情形,对原告的过错已有惩戒,本院酌情认定由原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损毁的货物经购物发票证明总价为2972.94元,本院予以采纳。由原告在责任承担比例范围内赔偿被告1783.76元(2972.94元×60%)。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原告张某赔偿被告XX公司货物损失1783.76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原告张某办理车牌号为XX车辆的所有违章扣分事宜以及承担违章费用;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附: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低工资标准,则按*低工资标准支付。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五条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低工资标准。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通则
      *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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